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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服務方案,如何從中找尋最合適的?遠東債務討債諮詢中心提供過往案例、實際經驗給您作為參考,專人服務,幫您長知識也累積經驗值。

催收問題Q&A

Q:催收工作往往被誤認就是暴力討債?
其實合法的債務催收人員是一項結合高度專業的工作,不但要有證照,通曉相關法律知識,高EQ去面對形形色色而且在經濟上出現問題的人,並要發揮福爾摩斯般的找人功力,還要跳出來教導客戶如何理債的相關金融理財概念。

Q:為何要推介視障者做催收的工作呢?
其實催收工作是一項被媒體"污名化"的工作,但由於它的形象似乎不好而且工作挑戰性高,流動率相對也大,因此它的入門門檻比其他行業低,雇主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度也高,加上視障者很適合"需要動腦"的工作,而催收工作是需要智慧,耐力,耐心及毅力,還有良好的思辯及口才能力,有相當的專業性,被取代的情況也低。只要你有能力,催收大門是為您敞開的。

Q:請問什麼樣的人適合做催收呢?


呆帳解釋

呆帳 (Bad Debts expense),又稱壞帳、呆壞帳,為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部分。歸屬為費用類,出現在損益表中。

呆帳發生的原因,是因為企業為了銷售商品,而給予客戶信用融通,因此呆帳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收入而發生的一項費用。

當然,銀行或者財務公司放款,之後其客戶的生意清盤,也會產生壞賬。不過,當壞賬已經歸入損益表,作為支出部份,但是期後又收回,即是又稱為收入。

會計上應於何時認列此項費用,有不同的見解。大多數情形下,債務人都是拖欠多時,且累計一定的欠款後,才會避不見面,或宣告倒閉。此時應收帳款幾乎可以確認完全或絕大部分無法收回,列呆帳費用將毫無爭議。

然而,這個主張顯然無法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由於商品銷售的收入已在當期認列,為創造這些收入,而產生的呆帳費用,原則上必須於同一期間認列入帳,才能達到收入費用的配合,而不是等到實際呆帳發生時才認列。


債權憑證時效性和求償期限

不要以為手中有債權憑證就可以安心了,債權憑證可是有其時效性的,視債權人依據那一種請求權來請求而有不同的時效限制。

債權憑證時效判斷依下列情況而不同:
1.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債權憑證求償期限:
借款或替借款人保證,債權人的請求權是十五年,是依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如果是借款或借款保證,對方取得債權憑證的話,對方的時效尚未超過年限,可以強制執行。

本票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是簽發本票,而時效已經過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同一訴訟裡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提到五年的時效,是指本來請求權時效未及五年,如經法院判決才延至五年(本票的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那給付票款的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原本未及五年的雖可延長為五年,但只有一次(法律並無規定永久均可延長五年,所以就本票的給付票款判決後,再五年內聲請債權憑證,雖合法,但在取得債權憑證後,超過了三年再執行,債權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已經過期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仍可以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只有民事訴訟上可以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而已),只不過債務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時效消滅而確認債權不存在(因為被強制執行,而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支票向對方借錢,借錢時效為十五年,支票的請求權是一年,如果對方以請求給付票款起訴而不是請求返還借款起訴時,給付票款經法院判決,時效延為五年。

延伸閱讀:什麼是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白話的解釋便是證明債權的證據與依據,但這只解釋了債權憑證其中之一的含意!這邊的債權憑證是指一般證明債權存在的資料。 還有一種債權憑證,是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由法院執行處發出的公文書,供債權人待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委託討債公司討債要注意什麼

債權正本(支票、本票、借據等等)交付討債公司時,請討債公司開立(討債公司保管條,保管條內容載明債權種類及名細,例如;金額、票號、發票人等等)給你。(要有討債公司蓋公司章喔) 委託前先本心中的疑問一一列表,然後問討債公司如何處理。

委託討債公司注意事項如下:

一、網路搜尋(討債、合法討債、討債公司、應收帳款等等)然後每家討債公司的網站先進入看看有無在管理,因為現在的時代都e化了,講究各種客戶服務。
二、然後一家家打去問,問你心中的疑問、問想要的問題、問你擔心的問題,如果你覺得討債公司它們的客服人員回答與應對方式能讓你滿意安心。
三、接下來就去討債公司看看,了解討債公司規模大小、合約書內容、服務品質等等。
四、如果要委託討債公司還不放心,可以的話先跟討債公司要一份合約書影本,找懂得人先看看。
五、切記!貨比三家不吃虧!

1.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是否查的到討債公司基本資料,營業地及公司地是否相同。
2.討債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是否是(市內電話)及有0800免費專線。
(切記!如果討債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是手機門號那你就要小心了)
3.討債公司電話是否104、105查的到。
4.委託契約書是否能到法院公證。
5.客服人員的回答及服務,是否專業及能讓你滿意安心。
6.你去討債公司它們給你的整體感覺。


申請破產後的影響

人身方面:
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信局將寄予破產人之郵件或資訊,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住居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居住地。
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
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財產方面:喪失財產之管理以及處分權。
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
炸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擔保或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